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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工作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20日 15:49  来源:  点击:[]

(粤外艺职院党〔2002〕10号2002/12/31日印发)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监察审计处是学院党政工作重要部门,在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全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为实现对本院纪检监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检查、监察,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本院有效地贯彻执行,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本院监察室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统称为纪检监察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第四条 合署的纪检监察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监察处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凡是涉及全院性的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和请示。

第二章 纪检监察处的任务和对象

第五条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受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控告;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纪检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 执行学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有关决定,协调全院各单位,把各项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第八条 负责全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工作目标,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第十条 纪检监察对象是本院全体党员、本院党政机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违反政纪的,由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纪检监察处参与处理。

第三章 纪检监察处的职责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党纪国法对检查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执行学院的决定、决议以及规章制度情况,并依照党纪国法保护纪检监督对象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受理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纪检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反映的关于自身权益和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党纪、违反政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典型的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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