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监〔2010〕3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促进依法办学,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流动编制人员)。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含后勤服务集团)、教辅机构工作人员和教学机构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损害学院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学院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内容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和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机关和学院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学院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作出、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学院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力或者对可预见到的安全隐患防范不力,造成学院财产损失、声誉损害,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或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瞒报、漏报、迟报,贻误时机,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