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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2009年10月20日 15:57  来源:  点击:[]

(粤外艺职院〔2009〕221号 2009年9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以及广东教育审计规范中《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粤教审〔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国家投资、自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健、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供水供电改造、水电安装、道路、运动场地、护坡、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等)。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院自筹(发展基金、捐赠款、引进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列入国家与学院年度计划或虽未列入计划但因建设急需并经学院批准,由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

(二)列入学院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或经学院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学院和各二级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基建、水电安装、维修、装饰、道路、绿化、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等);

(三)列入学院年度计划或虽未列入计划但因建设急需并经学院批准,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基建、水电安装、维修、装饰、道路、绿化、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等),由监察审计处实行抽审;

(四)学院预算修缮经费委托给校内有关单位修建的所有项目;

(五)超过5000元以上的设备安装维修项目;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七条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审计原则

(一)基建工程以及修缮工程2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先审预算后开工;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原则上由学院后勤处初审,监察审计处复审,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再按规定报送政府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终审;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标准:经招标的项目用中标价;无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套用现行定额;定额及文件没有的,须经施工方、基建或维修工程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三方根据市场价格结合工程实际事前商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凡套用《修缮》定额的原则上按四类乙级并下浮一定的点数执行。特殊情况须变更标准的应由经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商监察审计处并报学院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章 施工前、施工过程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采取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负责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审计。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对基建工程以及修缮工程2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其主要内容是:

(一)立项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已纳入年度计划;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勘察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勘察收费是否合理,勘察责任是否明确。

(三)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四)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招投标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是否依据设计图纸编制,有无虚列或漏项;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所签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二)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2.基建工程变更项目在标书中已有相同的项目,其造价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

3.建设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制度,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及时正确进行签证,避免工程纠纷、越级签证、重复签证和失实签证。已下发变更通知书的不再签证,变更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实施。

4.变更项目在标书中没有同类项目可参考的,其单项变更增加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后勤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审核其造价,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其单项变更增加额超过5万元的,由学院招投标小组讨论对变更造价签署意见。

5.合同造价1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部分超过工程预算20%或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在施工前经建设单位、监察审计处共同对变更造价签署意见。否则,其超出部分按常规审核价格下浮10%。合同造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其变更涉及金额超过合同造价10%的,合同造价100万元以上其变更涉及金额超过合同造价5%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需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应按程序签订补充合同,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三)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四)进度款的支付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条款。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竣工结算实行审计,其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并与合同约定一致。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应扣减的费用是否已扣减。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程序

(一)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

1.基建、修缮项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预算方能报送审计。

2.基建、修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送政府指定机构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程序招标的,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说明,报主管院领导或院办公会议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应选择不少于三个以上的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监察审计处全过程监督。

3.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审计后的预算(或中标价)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方可签章,财务处对未经审计的合同(预算)拒绝付款。

4.监察审计处接到呈交的预算书后应及时进行审计(10万以内的一般五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10万-500万的一般十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500万以上的一般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遇公务出差、节假日和寒暑假等特殊情况顺延)。

(二)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工程竣工结算实行自审和委托送审相结合的方式

1.凡需送省财政厅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基建、修缮工程结算项目,由监理单位、后勤处初审后,将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一起送监察审计处复审,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后,按规定送政府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2.学院自审项目(一般指1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由后勤处对工程结算初审后,将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一起送监察审计处复审,监察审计处签署审计意见后才能办理财务结算。

3.对于由与学院签订了零星维修合同的施工单位(或后勤服务集团)施工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并作技术、质量和安全把关,对现场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按照相关的办法结算。监察审计处终审结算。

4.若因工程审计人员不足,工程项目多、工程投资金额大、监察审计处无法按期完成审计任务时,经学院批准,监察审计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临时聘请校外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与监督,现场签证、变更资料应规范完整。基建部门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应于开工前审计的项目未报送审计的,监察审计处不予审查其结算,达到规定标准应审计的结算未经审计的,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遇到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故障等),影响学院正常秩序时,后勤处可以请示相关领导后先实施抢修,然后及时补办审结手续。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送审资料的管理,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到不多报、不漏报。漏报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参照建设部建标[1999]1号文和广州市建委穗建定[1996]303号文关于“工程结算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应受到批评教育或处罚”的规定,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责任书(承诺书)”,约定工程结算造价误差不得超过5%,凡违约超过5%-10%的,应按超出部分支付10%的违约金;凡违约超过10%-20%的,应按超出部分支付15%的违约金;凡违约超过20%的,应按超出部分支付2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如果被核增(减)率超过5%的,其审核费用超额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直接从工程款中扣交,并事前在施工等相关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对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的处理办法:

凡属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监察审计处不予审核。由此引起的争议或司法诉讼,由工程项目责任人承担全部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监理签证不实的处理办法:

对发现的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分别从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并追究建设单位签证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工程结算误差率过高的处理办法:

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四)对施工单位重复报送结算的处理办法: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其工程结算款。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发现建设单位重复送审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一)-(八)项行为的我院人员,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有下列(七)-(十)项行为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一)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

(二)向外泄露标底(应公开的控制价除外);

(三)将项目肢解发包逃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个人指定承包人;

(五)拒绝执行监督规定的行为;

(六)故意虚报预算;

(七)故意重复报结算;

(八)甲乙方人员勾结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其它行为;

(九)投标人弄虚作假;

(十)串通投标。

第六章 审计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求

审计人员要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努力完成责任目标。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因营私舞弊、失职和渎职造成的监督不力、执行纪律不到位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下发有关工程结算审计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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